商標組合申請有哪些弊端呢?
組合申請風險更大,分開則反之。對于中文商標、字母商標和圖形商標組合的商標,商標局會將其拆開來分別審查,只要有一個元素和別人商標中的相同元素構(gòu)成相同或近似,就會將該枚商標整體駁回。如:要注冊“倍克beikeer及圖形”,但存在“北科beiker及圖形”,英文部分近似,整體駁回。
組合申請使用不方便、不靈活,分開則反之。若組合申請,則使用時必須組合使用,不能拆分,不能換位置,綁定死了;而分開申請則非常靈活,可獨立用,亦可隨意組合用。如:NIKE、圖形、耐克,可以分開,可以組合,對于包裝,門頭,產(chǎn)品上用都非常方便,如果組合申請,在鞋子上使用就非常大一塊,也不美觀
組合申請的商標其審查速度比單獨申請的商標相對較慢,因為每部分都要分開審查,而單獨申請則互不影響。
組合申請費用少,單獨申請費用多。組合申請為一個商標是一份的錢,分開申請就要花幾份錢。雖然表面成本增加了,但是實際使用過程中產(chǎn)生的無形效益要遠遠大于分開注冊的這筆費用。
因此,單獨注冊的商標在使用時非常靈活:既可以分開使用,又可以組合使用,在大大提高注冊成功的幾率的同時,又能增強商標在注冊成功后的商標防御能力。分別提出注冊后,三個部分都獨立而顯著,一旦遇到侵權(quán)行為,便于維權(quá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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